【资料图】
截止目前,我的车已被扣留45天了,既未收(接)到平乡交警当场出具的扣车强制措施凭证,也未接(收)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8条所规定的,事故认定中止书面告知,车辆依旧静静躺在停车场内。
2023年2月26日5时许,司机驾驶员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邢台市平乡县常河镇境内时,与一名横蹿马路的行人发生刮擦,造成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及时停车报警,平乡县交警大队出警勘查现场,提取车辆记录仪影像,将车辆扣押至事故停车场。
等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事故认定十个工作日期限之后,3月13日与平乡县交警大队事故主办人员电话联系,被告知伤者受伤严重,目前还在昏迷状态,无法取证,事故认定中止,需要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多次联系平乡交警事故处理主办人员,被告知因为对方还处于昏迷状态,所以事故认定计算日期处于中止计算时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
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我们虽然不专业,但是大致意思懂得。虽然当事人受伤不能张口说话,但认定事故进步事实一目了然,影像还原事实,关键的证据已获得,仍把营运车辆一扣了之,扣留车辆于法无据,与理不通。更让处于历史低谷的运输业,艰难经营雪上加霜,天灾易躲,人灾难避。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的规定,平乡县交警大队扣留车辆,目的是未了取证还是懒政?本应出具强制措施凭证和事故延期出具中止书面告知,为何只字不出,其背后是有难言之隐,还是什么,不得而知,恳请平乡县交警大队能够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处理事故,确实做到便民,提高工作效率,尽快放行被扣车辆,降低营运损失。